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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该公司于公告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国涛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国涛、陈文杰、张石保:
经查,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6月30日,新华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包含以下错报事项,一是新华都对合并北京玖施酷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中,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和年末减值核算有误,且未合理估计合并对价调整;二是新华都将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错误计入销售费用。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新华都2021年年度报告调减无形资产1,244.41万元,调减其他应付款1,650.0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3,635.62万元,调减销售费用3,635.62万元,调减净利润872.83万元;2022年一季报调减无形资产1,088.86万元,调减其他应付款1,650.0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1,331.58万元,调减销售费用1,331.58万元,调增净利润155.55万元。
新华都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倪国涛、时任总经理陈文杰、财务总监张石保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新华都、倪国涛、陈文杰、张石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