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为该条第三款:“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二、将第十一、第十三条中的“失业保险机构”和第十二、第三十三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均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3、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失业保险机构”修改为“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

4、四、将第七、第二十二、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5、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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