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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第一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发布有关一名股东的保证回报权的补充协议公告。
公告显示,诚如招股章程所披露,根据张雷先生、张鹏先生、世家集团、雪松集团、第一资产与上海鼎晖耀家之间的协议,上海鼎晖耀家有权(其中包括)获得保证回报,即从2017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或出售日期(以较早者为准)的年化复合回报率19%。该回报率将基于总投资成本人民币6000万元计算。
出售上海鼎晖耀家所持部分或所有股份时,倘出售该等股份所得实际回报(已按日后或过去分派的任何股息作出调整)与保证回报之间有差异,控股公司或上海鼎晖耀家应向另一方以现金支付所得款项的缺额或超额部分,以达至该等股份的保证回报。然而,前提是控股公司能取得按基本上相似的条款,以较高价格购买该等股份的替代要约,而上海鼎晖耀家必须接受该要约。此项保证回报权将仅适用于上海鼎晖耀家于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部分或所有相关股份的出售(上述有关上海鼎晖耀家获得保证回报权利的安排称为“该安排”)。
于上市日期及本公告日期,上海鼎晖耀家于8642.4万股股份(“目标股份”)中拥有权益,占第一服务已发行股本总数约8.64%。
于2022年12月21日(交易时段后),世家集团、雪松集团、张雷先生、张鹏先生、第一资产与上海鼎晖耀家就该安排订立补充协议,据此:
(i)延长保证回报权,以仅适用于上海鼎晖耀家于2023年6月30日或之前部分或所有目标股份的出售;
(ii)经修订的保证回报固定为人民币7328万元,该金额已包括投资成本人民币6000万元并扣除于2022年11月30日或之前分派的过往股息约人民币2717万元;及
(iii)上海鼎晖耀家根据该安排应付或应收的实际金额(如有),即出售该等目标股份所得实际回报与保证回报之间的差异,应就以下各项作出调整:(a) 第一服务于2022年11月30日后将就目标股份分派的任何股息;及(b)第一物业于2022年11月30日后向上海鼎晖耀家或其联属人士分派的任何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