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消息,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通过落实一系列具体措施,对残疾人、未参保失业人员、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困难群众,予以相应的帮扶救助,进一步兜牢兜实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救助资金足额发放

落实“单人户”政策。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纳入单独申请低保范围;将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为全省130.7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每人增发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共计发放3.92亿元。还为13.1万全省特困人员每人增发1500元“爱心消费券”,共计发放1.97亿元。

适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配合相关部门适时启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按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城乡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按季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

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区)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0%和45%~55%确定,同步调整特困供养标准。

有难必救凡困必帮

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确保有难必救、凡困必帮。

开展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月标准发放。

开展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救助帮扶。对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大学生,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

开展因灾情疫情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因灾情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取消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受灾情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各地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生活状况,细化应对举措,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开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以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省级核对平台为基础,汇聚整合各部门的低收入人口数据资源,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将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收入人口系统,进行动态监测。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及时干预、转办服务、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开展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对全省已脱贫人口、未参保失业人员、持有二代和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未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的,因病因灾因残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定期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畅通救助申请渠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进一步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畅通省市县三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受理救助申请,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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