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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例发生在山西。

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志的控制企业,在陈某志的指使下,安排集团下属企业和集团子公司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煤炭,并统一洗选、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巨额经济支持。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本案非法越界开采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655.31万吨,价值423679.35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宣判后,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煤炭是18世纪以来的主要能源之一,被誉为“黑色金子”“工业食粮”,是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矿产资源。陈某志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矿养黑”,以被告单位为依托越界盗采煤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煤炭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人民法院针对本案特点,充分考虑罚金刑在增强刑事处罚效果、提高犯罪成本、弥补矿产资源损失等方面的功能,依法从重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陈某志等被告人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裁判生效后,全案执行财产评估价累计193亿余元,保障了罚金刑执行效果。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用足从严,坚决惩治“越界开采”“私挖乱采”、彻底“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决心和成效,对能源矿产行业规范生产经营亦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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