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实行分级保护,并鼓励单位、个人以认养、捐资形式参与其保护管理。

《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其中,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到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到100年的城市树木,实行三级保护;城市大树,是指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外,树龄在20年以上的城市树木,或者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径18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实行四级保护。

《办法》指出,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每五年普查一次,登记、编号、鉴定、定级、建档,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资源,经鉴定属于城市古树名木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同时鼓励单位、个人以认养、捐资形式参与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为保护其生存、生长,《办法》严禁: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违规悬挂物品;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等;砍伐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移植名木、二级保护以上古树;擅自移植、修剪、转让买卖;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牌、保护设施;在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扩建建(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敷设管线、架设电线;在保护范围内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倾倒冰雪、播撒融雪剂等损坏树木生长的;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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