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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古树后备资源实行三级保护,城市大树实行四级保护。

山西省于近日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实行分级保护。

《办法》明确,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后备资源为树龄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城市树木;城市大树为树龄20年以上的城市树木,或者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径18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山西鼓励社会单位、个人以认养、捐资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冠名、署名。

《办法》明确,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普查、鉴定、定级、检查、养护、管理、培训等经费应当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抢救、复壮,保护设施建设、维修等。

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应当原址保护。凡新(改、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对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的生长空间有不良影响的,应当在规划选址、方案审批等环节明确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避让和保护要求。

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工作。(高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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