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厅聚焦全省文旅康养发展优势和短板弱项,出台《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制定五大类12项覆盖全省重磅激励措施,强化政策集成供给,拓展资金奖补范围,提高资金投入精准度,多措并举支持文旅康养市场主体补短板、强弱项、促发展,进一步激发文旅康养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撬动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文旅康养项目,推动全省文旅康养产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措施内容涵盖文旅康养示范区建设、重大文旅康养项目贷款贴息、文旅康养企业对标一流、文旅品牌推广和景区提档升级、演艺影视产业发展等方面。《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底结束,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在支持文旅康养园(区、基地)建设方面,《措施》提出对“十四五”省级布局建设完成的50个文旅康养示范区,视资金投入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其中,投资规模在2亿元—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5亿元—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对市场主体在上述50个文旅康养示范区内投资建设完成的养老产业项目,按每张床位(每床平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个示范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50万元—200万元奖励。
在支持文旅品牌推广和景区提档升级方面,《措施》提出统筹省市文旅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用于全省文旅宣传推广,联动打造山西文旅营销体系,扶持开展主流媒体、新媒体、OTA平台、创意体验、海外推广营销行动,提升山西文化旅游特色品牌影响力。实施“引客入晋”奖励,每年安排不少于4000万元,依据省内旅行社全年接引游客数量、参观旅游景点数量、停留天数等情况实施奖励。实施导游服务质量奖励,每年安排300万元,对省内旅行社培养的优秀导游,确定金、银、铜导游服务质量奖100名,分别按5万元、3万元、1万元实施奖励。每年安排1200万元,支持全省旅游景区厕所运维、新建、改建和扩建。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游景区,每个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支持重大文旅康养项目贷款贴息方面,《措施》提出聚焦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和“9+13”梯次打造计划的重大文旅康养项目,对项目建设的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按项目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和申报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工程推进情况,同一项目最高可支持2年。
在支持文旅康养企业对标一流方面,《措施》提出通过项目补助、贴息等方式加大对省属骨干文化企业扶持力度,支持其转型升级、产品转化、品牌推广以及对外文化贸易,鼓励省内文化企业“走出去”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份额。同时加大奖励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文旅康养“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进档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经省委宣传部评选出的全省优秀文化企业(实体)给予适当奖励。
在支持演艺影视产业发展方面,《措施》提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文化演艺市场主体积极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省内文艺院团参与送戏下乡,文艺进景区、进校园、进公园等惠民演出和濒危剧种传承保护;支持举办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山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山西省工艺美术产品博览交易会等文旅会展经济;支持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文艺院团开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舞台精品剧目创作。对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全国优秀保留剧目”等国家级奖项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年度演出场次达50场以上的给予演出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外或国外参加重要演出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对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省内影视制作单位出品的重点影视作品,根据评审情况,对开展剧本创作、前期采风、制作生产、宣传推广发行等给予补助,其中,电影、电视剧每部不超过300万元,电视专题片、纪录片每部不超过150万元,动画电影、多媒体作品每部不超过100万元。对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省内电影制作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生产并进入全国城市电影院线发行放映,国内票房收入超过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影片,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发行放映奖励,同一电影制作单位每年奖励影片不超过2部。对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省内电影制作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生产且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山西优秀电影,分类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国内外重大电影节中获奖的优秀影片,每部奖励出品单位50万元—100万元;对获“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飞天奖”的优秀影视作品,每部奖励出品单位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