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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漫话权益 | 坚持追首恶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2019年11月28日,A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具体情形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及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肖某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A公司实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肖某同时任A公司董事长,是对A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基于认定的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A公司及肖某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保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职责,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黄某以A公司、肖某为被告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肖某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认为,虚假陈述对外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上市公司,投资者主张肖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成立,驳回诉讼请求。投服中心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有错误,于是支持投资者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认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部分采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的理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但仍然是由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评析

(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案中,上市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操纵下实施虚假陈述,作为侵权人的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对外实施了一个行为,不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因此,侵权人应当承担原《侵权责任法》或现《民法典》规定的真正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本质属性之一,是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和先后,也正是因为难以分清主次和先后,法律才会规定连带责任,否则,就是各负其责、各得其所的单独责任、按份责任或者补充责任。也正是基于不分主次和先后这一连带责任的本质属性,原《侵权责任法》和现《民法典》均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投资者请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二)投服中心维权诉讼业务始终坚持“追首恶”。本案中,投服中心继续坚持一贯的“追首恶”诉讼理念,将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在压实违法个人责任追究的同时,通过追责个人减轻对上市公司的“二次伤害”,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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