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太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我市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2025年5月底,完善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全市自建房数据化管理。
目前,全市正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同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安全鉴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方案》要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自建房,要严格落实山西省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及《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所有新建房屋、农村3层及以上新建房屋、新建或改建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强制性标准。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建房,未按照许可规定建房,违规加层、改扩建、住宅改门店、改变承重结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的自建房以及违法违规加建、改建、扩建危及公共安全的违建部分,依法该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方案》要求,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