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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刊发公告称,于3月23日,公司作为借款人就总数30亿元人民币的定期贷款融资与一家银行订立了一份贷款融资协议。该贷款融资自提款日起计为期三年。

根据该融资协议,如果(1)华润集团不再是合计实益拥有及控制(直接或间接)最少35%华润置地已发行股本的单一最大股东,或(2)华润集团从实际角度没有或不再拥有委任权委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将构成违约事件。

于本公告日期,华润集团为华润置地的单一最大股东及拥有公司约59.55%的已发行股本。

根据该融资协议,如果华润集团不再由中国政府机关(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实益拥有50%以上的权益,亦将构成违约事件。

倘发生该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根据该融资协议,贷款人可宣布取消提供贷款额度及/或宣布所有还款项连同贷款额度项下所有应计利息及其他所有公司需于该融资协议项下支付的款项实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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