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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进一步规范山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夯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新闻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记者 郎麒 摄)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按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给予分类救助。

同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监测对象,做到及时预警。困难群体和脱贫人口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6千元的,纳入医保因病返贫监测范围;其他参保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纳入医保因病致贫监测范围。

《意见》继续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等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的同时,统一明确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年度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此外,《意见》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简化流程,实行“一站式”结算,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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