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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依法进行审查,如实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遵守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不得将自己加工操作区内的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等规定。

《办法》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提供集中化、标准化、数字化的餐饮软件、硬件配套设施和场地资源,供多个入驻商户共享资源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的共享厨房,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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