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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联社时评】上市公司对有“前科”高管履历避重就轻是不负责任)

董监高候选人简历缺漏,这种本不应出现的“低级错误”却被抓了现形。日前,ST浩源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正式聘沈学峰等人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但深交所旋即发出问询函,因沈学峰于2018、2020年分别被深交所给予过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但是,两次处分记录并未出现在ST浩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附带的高管个人简历之中。

而细究来龙去脉,我们会发现上市公司在此事的处理上有避重就轻的嫌疑。首先,根据9月16日ST浩源更正公告,沈学峰缺漏的处分信息主要是在2018年9月20日和2020年8月31日。当时因ST浩源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任监事的沈学峰分别受到深交所和新疆证监局的处分。由此可知,沈学峰曾前后两次因同一性质违规事件在ST浩源受到监管处分,但公司此番依然决定继续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这样的人选是否妥当和合理?笔者认为,上市公司须依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说明聘任理由,直面股东、独立董事和外界的关切,如此才能打消外界疑虑。

其次,今年中报显示,ST浩源因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等等违法事实,造成超过5亿的资金至今尚未归还。目前不少中小投资者正在起诉索赔损失,而时任监事沈学锋正是被认定为相关违法行为责任人员而受到处分。既然最近有如此“前科”,ST浩源为何还坚持聘任此人?这其中是否有其他考虑?隐瞒简历中更早期受处分的信息,上市公司是否有故意之嫌?

最后,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规,对于在过去三年内受到过监管部门处罚或处分的董监高候选人,都应该及时充分披露相关处分信息,同时董事会须解释聘任的理由。然而,在ST浩源9月16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仅以“第五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沈学锋先生的简历资料存在缺漏,现予以更正”为由,并未对信披不完整进行解释和表明态度。这种态度是不应该的,对全体股东也是不负责任的。

笔者认为,不管是公司层面工作流程的疏漏,还是当事方有意隐瞒处分信息,此事都是非常负面的典型案例。董监高候选人的履历和合规信息是保证其正常履职的重要考量因素,对公司的后续发展和甚至股价都会有影响。此事如属上市公司层面工作失误,那董事会显然没有尽到义务,在高管聘任流程上有失职之嫌;如果是当事方有意隐瞒处分信息,那情节则更为恶劣,获聘高管基本的诚信都要打上问号了。而综合来看,公司方面不仅事前在信披上犯下低级错误,事后处理依然轻描淡写试图蒙混过关,这必然引发市场乃至监管关注,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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