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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四方面提出共12条措施。

其中,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指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大力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天津户籍且在天津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天津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在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指出,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天津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此外,居民家庭将自有的1套住房通过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居民家庭在天津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再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

通知还提到,优化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天津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天津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落实国家房贷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通知指出,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完善金融政策,商业银行要积极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加大税收支持,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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