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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1月5日讯(实习记者李京益)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据了解,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实行属地管理。缴费人应当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上述非税收入均可通过上门申报、网上申报办理缴费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缴费人可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缴费凭证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打印或到办税服务厅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此外,今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今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