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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古遗址、重要古代城址和其他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存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文物现状资源信息数据库和地下文物价值评估体系。

《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供应前,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考古调查单位应当结合文献资料,评估调查对象,开展实地调查,编制考古调查报告;考古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履行考古勘探作业程序,编制考古勘探报告。

此外,考古发掘单位在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可以按照规定适当开放考古现场,推进公众参与考古以及对考古成果的展示和利用。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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