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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联社时评】“中毒门”公告不够及时,奥美医疗不应避重就轻)
8月5日开盘前,奥美医疗发布公告称,子公司奥美(荆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部分员工确认中毒,疑似因系吸入PET胶水释放的四氯乙烷所致,累计43人指标异常,1人因急性心肌梗塞病亡。当日下午荆门相关部门发布通报称,目前流调出与湿巾车间有接触史的共270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地方通报这起中毒事件事发7月31日上午,距公告已经过去5天时间。
笔者认为,奥美医疗此举涉嫌信披违规,没有尽到及时性义务。上市公司安全事故虽然并未被列举为需刊登临时公告的事项,但仍应作为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披露。此前山东证监局等多地均明确表示,上市公司重大事故须及时披露。而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定义,“及时”是指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之内。
从公告来看,其核心观点系最后一句“经初步判断,该事件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可见,8月5日的公告正是将这起安全事故视为“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对外披露的。
对比当地政府的通报,笔者认为这条公告还存在避重就轻、信披内容也有不全面、不准确、不完整的嫌疑。一是,和政府通告中的270人相比,公告中的43人数量明显偏少,进行健康监测的227人被完全屏蔽。二是,公告重点强调了引发事故的“胶水仅应用于荆门奥美特定客户定制的采用 PET 塑料硬盒包装的产品,所涉生产流程为 PET 塑料硬盒的封盒过程,所涉生产流程仅限于荆门奥美,不涉及奥美医疗生产的其他产品和其他生产流程”,以及“事件所涉的 PET 塑料硬盒包装流程为近期首次导入生产,涉及合同金额约220万元人民币”等生产性信息。很显然,这是担心消息冲击导致股价波动。
安全生产事故往往导致上市公司财产受损、停工停工,可能影响公司收入和利润,从而影响其投资选择,理应及时披露。正是考虑到相关信息调查以及确定需要时间,监管部门未在信披上划出统一的时限,只提出了有弹性空间的要求——“及时”。笔者认为,这个弹性空间不应该成为上市公司延迟不报的理由。从此案来看,事故在公告之前已有传闻,奥美医疗客观上已经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另外综合多家媒体介入调查的信息看,这起事故或许未必是无可避免的。据中毒员工称,事发一周前就已经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且所处车间人数众多但不通风,空间密闭。既然员工一周前就已经有症状,公司管理层是否已经注意到或已经进行过定期健康检查?对人数众多的生产车间,公司理应提供必要的通风条件,奥美医疗官方回复称车间配备有通风系统,但这并不等于通风条件达标,公司是否尽到了《劳动法》要求的“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义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涉事的胶水仅应用于荆门工厂,但此事暴露出的生产流程上的管理漏洞是否存在于上市公司的其他环节?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都不应被忽视,不能因公告切割了范围而一笔带过。生产环节中安全无小事,资本市场里信披也无小事,在这两方面奥美医疗都应该引起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