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4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力度。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省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在健全创新创业激励政策上,支持高校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开展创新实验、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大学生参与学科竞赛、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支持在校大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创新创业,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创业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高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办理相关休学手续。鼓励各学段大学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学生可根据获奖等次享受专升本考试加分或免试入学政策;大赛金奖纳入“1331工程”标志性成果奖补计划,予以奖励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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