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雪薇没想到,在仲裁庭上,她找来三位证人,以证明整件事都是一个圈套,但结果还是输了。这位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原副司长发现,输掉官司后,她将面临房子被收走的风险。她认为,导致她落败的,正是她20多年前曾大力支持过的仲裁制度。

“这个仲裁制度是有问题的。一个已经刑事立案的‘圈套’里,我们作为受害者,还提供了那么多证据,包括人证,你应该停下来才对。”冯雪薇告诉《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与她一起受骗的多达百人。

几年前,在业务员天天催促劝说下,冯雪薇成为北京利合济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合济民”)的投资人。这家公司做“以房养老”“物权对接”等理财产品。与众多同类一样,最终被证明是一个骗局。利合济民的法定代表人何宁等相关人员,已被警方控制,但故事却并未结束。

在刑事推进中,由于《抵押借款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出资人就房产抵押,提出仲裁,要求还钱。也因此,冯雪薇他们正面临双重困境:被骗的钱要不回来,自己的房子,却在仲裁后面临失去可能。

经其统计,仅在此案中,便有131人报案。 冯雪薇他们认为,利合济民在格式化合同中、整体模式里,均设计有“套路”,这也是其构成刑事犯罪的关键。而有曾担任过法官的仲裁员,既不考虑本案已经被刑事立案,也不调查众多证据证明出资人和利合济民之间“隐秘协议”“主协议”问题。“只是高效率、片段化地去做裁案,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而且这个伤害很大。”冯雪薇说。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浩认为,鉴于多人受骗,且已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5分钟”签订合同

2017年初,冯雪薇接触到了利合济民,在她的记忆中,从这家公司的宣传运行看不出问题。“以房养老、物权对接,全程透明,这些公开宣传,对非专业研究投资的人来说,他们的商业模式上似乎找不出来毛病。”冯雪薇说。

加上业务员王志坚持打电话,“无数次的介绍”,两年过去,2019年3月,冯雪薇考察了这家公司,初步答应了这个项目。业务员告诉冯雪薇,她抵押房产后,利合济民从银行或个人手中借钱,出借给需要短期用款的企业,要求对方也要进行房产抵押,即便对方违约,也有保险,“如果真的这样执行的话,风险并不大”。

宣传资料称,利合济民成立于2009年,是“中国首家阳光化运作民间借贷的服务机构”,是一家集项目融资、借贷担保、短期垫资、资产管理、投资顾问及金融创新服务于一体的集团化金融服务机构,是一家资金中介机构。

据天眼查资料,利合济民确实注册于2009年,最初是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经过几次变更,2015年,何宁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利合济民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变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达成投资意向后,利合济民带来了出资人高某。冯雪薇先和高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冯雪薇说,利合济民设计的格式合同里,她是房产抵押借款人,借款期限1个月,她通过利合济民员工居间人(财务总监陈璐)的账户,给出资人支付1.5%的月利息。

冯雪薇与高某此前并不认识。在利合济民的会议室里,冯雪薇问业务员王志,合同应该写得准确些,说这笔钱是出资人通过她的账户投入利合济民,由利合济民给高某利息。王志则表示,公司设计的格式合同不可修改,双方的时间都不好约,公司保证利息是利合济民支付。

冯雪薇说,不让修改这个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投入利合济民做投资理财,“利合济民并非同时给出所有合同,后续利合济民跟我还有一个《投资咨询服务协议》,我想着能在这个合同里作补充说明,结果不行。”签完合同后,冯雪薇也没有拿到合同文本。

冯雪薇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自己当时也是麻痹大意了,想着还有一份投资理财协议的合同,有些问题可以之后在里面再补充。大约15分钟,在业务员的催促下,双方完成签约。没有给冯雪薇留下足够的时间分析合同,或是找专业的律师评估。

之后冯雪薇认为,事实上,出资人的利息都是利合济民根据与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支付的,而她与出资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所写的“冯雪薇支付出资人利息”是造假的信息。冯雪薇未给利合济民、陈璐(利合济民的财务总监)或者高某支付过利息,4~6月份高某的利息是由利合济民的其他三名员工(并非陈璐)支付。“利合济民设计这样的《抵押借款合同》,事实上构成合同诈骗。”冯雪薇说。

随后出借人高某即打给冯雪薇560万元,在利合济民业务员王志陪同下,冯雪薇马上将钱全部转到了利合济民董事长何宁的个人账户上。

签完合同之后的三个月里,冯雪薇都拿到了利息。2019年7月,利合济民开始欠息,之后虽作出偿还承诺但均未兑现。也是在欠息后,高某联系到冯雪薇,商量如何解决。违约的事冯雪薇曾问利合济民,这笔钱究竟是怎么用的,也未得到具体说明。“他们说正在融资,给我承诺书说,到9月10日把欠下的利息都给了。”冯雪薇说。

冯雪薇认为,利合济民以非法集资诈骗为目的,把她作为第三人骗进来,为投资人高某的投资款作房产抵押,但是却没有实行销售宣传中所说的“物权对接”运作模式,即把高某的房产抵押投资款出借给利合济民寻找的真正从事生产经营的借款企业、并要求该企业用房产抵押给用房产抵押贷款进行投资的上一家出借人高某。

2019年9月下旬,众多利合济民的客户报案,9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利合济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调查。2019年10月,董事长何宁等人被逮捕,此后,高某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仲裁审理中,冯雪薇罕见地找来了3名证人,希望证明当前仲裁内容所依附的,是一个已被刑事立案的“以房养老”骗局,且另有类似在仲裁程序中的案件,已被中止,因此,该案也应该中止。

更为直接的是,种种证据显示,在利合济民涉及的套路中,出资人与利合济民存在“隐秘协议”。而这个协议在整件事中,扮演着“主协议”角色。其构成的逻辑则是:出资人放款给利合济民,而利合济民则骗来了冯雪薇他们的房子,充当抵押物。

多协议组合“套路”

但直到最后,仲裁人员似乎并不在意这一证据,也不愿多听冯雪薇陈述,并作出了支持高某的裁定。“最终完全没有听取我们、证人的东西,也没有足够的说理,甚至,仲裁员似乎根本不在意刑事立案这个问题。”

多年前,冯雪薇在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任副司长时,曾力促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及对外交流,当时在她看来,这种处理纠纷的机制,一是与国际接轨,二则便利高效。但多年后,当她在瑞士日内瓦的国际组织担任9年国际贸易法律师归来,无论是仲裁制度,还是投资类企业的诚信,都让她感到陌生——自己的房子和投资,显然处于一种完全失守的状态中。

同样,也是在业务员长期推销下,吴鹏(化名)经人介绍参与了利合济民的项目。出事后,吴鹏发现这次“以房理财”的多份合同包括:他与出资人的《抵押借款合同》、他及出资人分别与利合济民签订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以及出资人与利合济民的《债权收购协议》等。

2019年7月17日,吴鹏最先与借款人赵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在这份合同中,甲方吴鹏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乙方赵某某是出借人(抵押权人),双方均委托利合济民作居间人提供咨询管理、资金分转和居间服务。

合同中,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本金数额300万元,月利率为本金的2%,借款期限为1个月。合同最后约定,双方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9年7月24日,吴鹏与利合济民签订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中,甲方吴鹏将300万元作为委托出借准备金。委托出借投资及委托服务期间为12个月,通过出借投资方式,乙方(受托人)利合济民为甲方推荐适格借款人,按预期年收益6%计算甲方投资收益,预期收益15000元/月。

赵某某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7月12日。甲方赵某某,乙方利合济民,甲方将194万元作为委托出借准备金,服务期间为12个月。与吴鹏《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不同的是,按何种方式计算出借投资收益,赵某某的合同中为,抵押出借投资方式。乙方为甲方推荐含有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的适格借款人,按预期年收益5%计算投资收益,预期收益8083元/月。

赵某某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出借的300万元来自于四人,赵某某仅出资194万元,余下的款项由另两人分别转入。2019年7月17日,王某某汇入100万元,当天吴鹏转出至何宁账户。随后7月24日,赵某某汇入吴鹏账户194万元,利合济民的财务总监陈璐汇入6万元。当天,吴鹏再将200万元转账给何宁。

2019年8月9日,赵某某(甲方债权人)还与利合济民(乙方收购人)签订了《债权收购协议》。这份《债权收购协议》显示,甲方赵某某拥有债务人吴鹏的合法债权,债权数额为194万元,债权期限从2019年7月24日起,但未写明截止时间。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赵某某与利合济民签署的投资服务合同到期且有资金需求,利合济民同意收购。

2019年7月17日,王某某与利合济民签订了《债权收购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与上述赵某某和利合济民的《债权收购协议》一致。王某某的《债权收购协议》中写明,其拥有吴鹏的50万元债权,债权期限从2019年7月17日起,也未写截止时间。

王某某在汇给吴鹏的100万元中,50万元来源于宋某某。同样在2019年7月17日,宋某某与利合济民签订了《债权收购协议》,内容与前述《债权收购协议》一致,其中写明,宋某某拥有吴鹏50万元债权。

吴鹏在2019年8月收到了利息,不过他发现打入利息的账户是陈璐,与当时汇款给他的账户一致。吴鹏觉得事情不妥,于是找利合济民要解除合同。2019年9月,一个自称是赵某某丈夫的人找上吴鹏家,要他还钱。

2019年10月,赵某某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赵某某的仲裁申请书显示,仲裁依据为2019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双方有争议,均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赵某某请求被申请人吴鹏偿还借款本金29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仲裁被指“二次伤害”

张浩(化名)的仲裁已被裁输。在张浩的仲裁中,申请人为陈璐。张浩的律师王晓亮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2019年11月,陈璐被警方逮捕。张浩现已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2017年底,经朋友介绍,张浩认识了利合济民的业务员,业务员向张浩宣传了利合济民以房理财的方案,需要把房子抵押获得贷款。但张浩的房子已有抵押,业务员表示,利合济民可协调帮助找到贷款公司抵押获得贷款,然后进行理财。

2018年1月10日,张浩与利合济民签订了《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张浩购买利合济民本金为353万元的理财产品,年息5%,1年后到期。2019年1月28日,利合济民因未能按期归还上述理财本金与利息,与张浩签订的一份《回款计划书》显示,因“利合济民”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如期归还《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中的353万元理财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双方约定了新的还款协议,利合济民承诺于2019年2月15日前由财务一次性结清欠款。但到期后仍未还款,此后张浩多次找到何宁催促还款,何宁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张浩50万元。

2019年3月6日,陈璐向张浩转账80万元。张浩称,前一天何宁告诉他可以还钱,张浩到利合济民的办公地后,见到了陈璐,最终何宁承诺当天晚上安排财务人员陈璐还款80万元,其余的第二天还清。

2019年3月7日,利合济民的一个经理刘若辰告诉张浩,需要配合利合济民与财务总监陈璐签订一些手续,然后可以还款。张浩与利合济民签订了《承诺书》和《抵押借款合同》。最后张浩只拿到《承诺书》,《承诺书》中约定:利合济民为归还欠款,需要张浩配合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还约定张浩不需要承担其中的任何责任。张浩与陈璐签订了这份《抵押借款合同》。同日,陈璐向张浩转账2516957.06元,并且附言“还钱”。

2019年10月10日,张浩接到陈璐电话,要求还钱。2019年10月22日,陈璐依据《抵押借款合同》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申请人陈璐陈述称,2019年3月7日,陈璐与被申请人张浩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张浩向陈璐借款345万元,仲裁请求为张浩向陈璐返还本金34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345万元除了陈璐的80万元外,还有其他联合出资人共8人,345万元是分两天支付。8位出资人中的一人是陈璐的代理律师吴丹红。

张浩认为,《抵押贷款合同》是被申请人为讨回理财本金和利息等损失,而被迫与利合济民签订的虚假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判断上述合同没有发生效力。即使《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根据《承诺书》约定,其有关责任与被申请人无关,应由利合济民承担。被申请人还称,并未收到申请人的345万元借款,申请人应当出示相应转账凭证。

据裁决书,仲裁庭认为,除何宁于2019年2月28日给付被申请人50万元外,利合济民未向被申请人支付剩余款额及利息、违约金等款项。案外人朱某某等人2019年3月7日向申请人转账合计265万元,申请人随后向被申请人转账2516957.06元。对于之间为何存在差额,依申请人在庭审中所述,是由于案外人何宁在之前已向被申请人给付部分款项。

对于借款人系张浩还是利合济民,申请人在庭审中称,利合济民欠张浩的钱,不是利合济民来还,而是陈璐及其他人员来替利合济民还钱,但陈璐本身不知情该款项用来还借款。

张浩答辩称,陈璐向他转账,是利合济民让陈璐还钱,且2019年3月7日的转账中附言“还钱”,此证明该款项并非借款,并且还有与利合济民签订的《承诺书》。之后在张浩申请撤销仲裁的材料中,有一份2019年3月7日的录音,录音中陈璐计算出了相关款项,张浩认为陈璐清楚地指导2019年3月6日和2019年3月7日的转账是按《回款计划书》偿还利合济民拖欠他的款项,陈璐与他之间不存在借款。

还钱的“两种解释”

仲裁庭表示,“还钱”附言,结合张浩的其他证据,可作不同理解:如将“还钱”理解为陈璐代利合济民向张浩清偿,即陈璐与利合济民之间存在代为清偿的合意,但本案中尚无用以证明、支持上述解释成立的补强证据;另一种解释是“还钱”附言是对该笔贿款用途的记载(对于还款的实际用途,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而陈璐最终收回这笔款项的方式,则是通过利合济民替张浩清偿予以实现,即利合济民与张浩间《承诺书》中的安排。但陈璐并未在《承诺书》中签字同意,未牵涉其中,故陈璐仍可请求张浩清偿《抵押贷款合同》下的债务。

仲裁庭认为,陈璐出借的资金非源于北京利合济民,陈璐出借资金是客观事实,张浩是陈璐出借款的借款人。张浩虽提交相关证据对此予以异议,但张浩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璐与利合济民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或者张浩经陈璐同意将其债务转让给利合济民,或者陈璐认可或同意由利合济民代张浩向陈璐清偿,或者陈璐与张浩共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本案合同。即使被陈璐有《承诺书》,该承诺亦不当然约束陈璐。本案的合同(抵押价款合同)真实、有效。

仲裁庭称,鉴于本案双方一致认可陈璐向张浩实际转款3316957.06元,且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已到,张浩应偿还该本金。还作出了张浩向陈璐支付利息、违约金等的仲裁。

张浩的律师王晓亮说,在《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并全面履行落实上,利合济民是《抵押借款合同》的中间人,张浩和陈璐应都与利合济民有借款或出借意思的表示,张浩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张浩的意思表示是要钱,但陈璐没有提供相关证明她向利合济民有出借款项的意思。陈璐之所以跟张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是利合济民安排的,是代表公司的行为。

王晓亮称,陈璐给他转账的银行账户是利合济民在支配和管理。在收到裁决书后,张浩经过调查获取了其他证据,有一段陈璐与利合济民客户的谈话录音,在这段录音中,陈璐提及员工的银行卡交由公司使用。

王晓亮还称,即使《抵押借款合同》有效,也无法解释陈璐转账2516957.06元并附言“还钱”。仲裁员如果要解释该“还钱”的真实意思,应让陈璐提供证据证明,但在裁决书中,仲裁员在陈璐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想象了还钱的解释。此外,转账2516957.06元给张浩,陈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合理性,“为什么要借6分钱”?

“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也在上述裁决中多次提及。王晓亮说,2019年11月15日,本案被申请人陈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刑事拘留至今,而根据“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以及相关规定,北京仲裁委本应中止仲裁。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浩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鉴于目前情况,公安机关已对此事立案侦查,当事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监督的另一种方式。当申请人提请法院对裁决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情形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

此外,他表示,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仲裁员有受贿,枉法裁判的情况,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会对相关涉案人员立案调查。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向仲裁委申请其依职权主动撤销仲裁裁决。

7月初,吴鹏等人收到北京朝阳区经侦部门的电话,要将利合济民案的涉案房屋冻结。吴鹏的裁决结果也延期至8月底。4月27日,冯雪薇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6月27 日四中院驳回了撤裁请求。张浩仍在等待法院的最后结果。(记者 万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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